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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老同學問了一個好問題:土地、人權、國家、政府、法律,這五者排序為何?想了好幾天,來給他好好回一回

我認為土地最重要。地球只有一個,人類沒那麼偉大,保護環境不受汙染可是千秋萬代的事情啊。
再來,人權乃是受憲法保護,憲法高於法律,所以人權大於法律;
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所以法律大於政府。

以上是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

那麼國家呢?國家該放在何處?

第一時間覺得,國家當然最重要啊,沒有國那會有家沒有家那有人啊!
但是進一步細想,以國家之名行使權力的可是政府啊!政府難道可以國家之名凌駕人權、法律、甚至土地之上?

這裡我們必須要把特別時期與承平時期區別出來。我們是有戒嚴法的,當國家處在危急存亡之秋時,依法政府(總統經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通過)可頒布戒嚴令,此時,人權、法律都將為之退位(土地要不要退位?),此為動員戡亂時期。但是,當平常時期,國家就必須退位,讓政府依法行政。

『國家』其實是最危險的東西,因為本來排序位階在最後的政府可是以國家之名來行使權力的,常常『不小心』就越過人權、法律甚至土地,行專權之實,這樣的例子其實屢見不鮮:
政府可以國家經濟之名,讓這塊土地遭受可能會萬劫不復的危險嗎?不可以!這是反核四
政府可以國家安全之名在軍中罔顧人權草菅人命嗎?不可以!這是洪重丘案。
政府可以國家發展之名(土地開發或都更)強奪人民的居住權嗎?不可以!這是大埔案、文林苑案。
政府可以國家社會安定之名永久取消特定人士集會遊行權嗎?不可以!這是公投盟411事件。
政府可以對國家發展利大於弊之由不依法律規定之議會程序便宜行事,強渡關山嗎?不可以,這是服貿協議半分忠事件

重視土地人權法律不代表不愛國,只是,永續經營這塊土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尊重法律制度的國家,才值得讓我們打心底來尊敬,用生命來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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